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26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易明合与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明合,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042号原告:易明合,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亭辉,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法定代表人:徐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彬,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易军辉易明合与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易明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明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易明合负担。审 判 员  马久利人民陪审员  高樱萁人民陪审员  毛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