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6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易明合与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明合,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042号原告:易明合,男,194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亭辉,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肃宁县。。被告: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肃宁县。法定代表人:徐琳琳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亚彬,男,肃宁县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易军辉易明合与河北东风养殖有限公司、肃宁县隆兴煤炭购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易明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易明合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易明合负担。审 判 员 马久利人民陪审员 高樱萁人民陪审员 毛晓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静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