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81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韩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7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住余姚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2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辩护人谢焕祥,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761号起诉书��控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丹萍、被告人韩某、辩护人谢焕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底至同年6月1日期间,被告人韩某以营利目的,在本市兰江街道石婆桥村后新屋某号自己家中,通过微信联系的方式,多次接受徐某1、戴某、韩某1、滑某、胡某、韩某2、徐某2等人的“六合彩”投注,累计接受投注金额人民币25800余元。后被告人韩某通过微信报码给上家“自由”(另案处理)。2017年6月1日,被告人韩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黑色苹果5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证人徐某1、戴某、韩某1、滑某、胡某、韩某2、徐某2、郑某,4证言,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韩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上述理由提出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韩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