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刘伦权、张强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伦权,张强,陈绍廷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刘伦权,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学文化,山西永泰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丰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住本市浦东新区。辩护人高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赵忠敏,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强,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大学文化,永泰丰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迎新北二巷8号35楼31,35号,暂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坝陵路丽泽苑小区2A1单元1002号。辩护人王明月,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绍廷,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马家涯*排**号,住河北省唐山市北区华育楼***楼1门***室。辩护人宋明贵,上海济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伦权、张强、陈绍廷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上海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冻结的刘长坤、李它弟、周悦冰等人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账户即将到期。现因案件审理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刘长坤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市分行的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二、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李它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黑土巷储蓄所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三、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李法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陵川县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四、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陈绍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迎泽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五、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周悦冰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望京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六、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朱志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分行的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七、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周凯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分行的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八、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王志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奥帆中心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九、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山西永泰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太原市迎泽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8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十、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周悦冰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车公庄西路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十一、继续冻结、扣划户名李法海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陵川县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6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十二、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佟丰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唐山市天源骏景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十三、继续冻结、扣划户名为陈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太原市长治南路支行的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内的全部资金。审 判 长 夏稷栋审 判 员 彭卫东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君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