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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陈菊芬,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1079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尹荣鑫,经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达高国际商业广场3幢3(F)2-1号。法定代表人:赵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俊,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书院街25号2单元3楼2号,身份证号5113811988********,系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陈菊芬,女,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忠,资阳市雁江区松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瑞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陈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诉讼费6148元,减半后收取3074元由上诉人遂宁市盛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彤审 判 员  张 斌审 判 员  梅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尹 静书 记 员  卓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