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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8889、8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梦莹与俞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梦莹,俞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889、8890号申请执行人王梦莹,女,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俞清勇,男,汉族,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学院路。申请执行人王梦莹与被执行人俞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3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4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466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俞清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6695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二、若被执行人俞清勇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俞清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46695元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刘甜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余金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