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403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董晶与姜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晶,姜云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78号申请执行人董晶,女,1977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姜云吉,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姜云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建业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宏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庆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