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石联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石联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留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云,男。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小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70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万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北京金石联科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773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10元、执行费1070元。本案在执行程序中,经本院查、扣、冻被执行人财产,本案案款及诉讼费用、执行费全部兑现、缴纳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7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扬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