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4执6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熊四喜、邓春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四喜,邓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4执6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四喜,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邓春华,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本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熊四喜与被执行人邓春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任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邓春华的银行存款102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旷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