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荣宾、王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荣宾,王会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6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宾,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会,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大方县。上诉人王荣宾因与被上诉人王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民初42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荣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周 艳审 判 员 王明会审 判 员 李中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郭友浪书 记 员 主宏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