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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建东、宋志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东,宋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378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东。被执行人宋志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东与被执行人宋志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宋志华应付给王建东款项共计10,025.00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