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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何树平、李春妍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树平,李春妍,刘义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树平,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妍,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开健,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佳,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义勇,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勇,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嘉俊,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树平、李春妍因与被上诉人刘义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4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树平、李春妍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何树平、李春妍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树平、李春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巧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