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03执36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男,197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高某甲与被执行人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依据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3民初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大龙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人民陪审员 :高鸿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杜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