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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746号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171号三楼309室。法定代表人:王永明,董事长。被告:浙江金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586号嘉联华铭座101室。法定代表人:傅校明,董事长。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戎崧东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372元,减半收取186元,由原告苏州天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