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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莱芜华港铸造有限公司、济南佐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华港铸造有限公司,济南佐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华港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佐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华港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佐宏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67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203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光亮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