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柳艳英与李森林、姜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艳英,李森林,姜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158号原告柳艳英,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新城办事处睢阳区。被告李森林,男,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姜影(姜颖),女,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柳艳英诉被告李森林、姜影(姜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柳艳英未预交受理费,本院按规定通知其预交受理费,但原告柳艳英在规定的时间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柳艳英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柳艳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金士军审判员 李艳梅审判员 王守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