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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怡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怡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刑初11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怡珏(自报)。辩护人黄晓栋,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7]1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怡珏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某某、被告人陈怡珏及辩护人黄晓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陈怡珏使用数个淘宝帐号通过互联网登陆天猫商城,联系网上购物将商品寄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万达公寓等处,采用将包裹内商品调包、退回包裹、申请退款等方式,骗取相关被害单位商品,具体如下:1、11月中旬,陈怡珏使用淘宝账号在“gelatopique旗舰店”,以1,500余元的价格,向麦姝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网购获得该品牌女装居家服5件,并通过前述手法收回货款。2、12月上旬,陈怡珏使用淘宝账号在“LilyBrown官方旗舰店”,以4,200余元的价格,向麦姝时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网购获得该品牌女装4件、女鞋1双,并通过前述手法收回货款。3、12月中旬,陈怡珏使用淘宝账号在“UGG官方旗舰店”,以2,800余元的价格,网购获得该品牌女鞋3双,并通过前述手法收回货款。4、12月下旬,陈怡珏使用淘宝账号在“武汉移动官方旗舰店”,以4,900余元的价格,网购获得该店手机1部,以退货为由申请得退款,但嗣后未将手机退回,且另售于他人。5、12月中旬,陈怡珏使用淘宝账号在“lululemon官方旗舰店”,以2,400余元的价格,向露露乐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网购获得该店女式瑜伽服装4件,通过前述手法申请退款,因天猫平台介入未得逞。2016年12月29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陈怡珏抓获,并从其处缴获价值计人民币5,400余元的LilyBrown品牌女装2件、女鞋1双、UGG品牌女鞋3双等物,并发还。陈怡珏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另其家属代为通过商品的速运公司进行退赔。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怡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员工何帆、朱辉、杜海涛、王首栋等人的陈述,证人曾某某、刘某某、蒋某某、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工作情况,有关的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谅解书》及陈怡珏的户籍资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怡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怡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部分事实系诈骗未遂,以及陈怡珏作案的手段、违法所得缴获、退赔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怡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颂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洋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