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3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星权、义乌市力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星权,义乌市力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星权,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委托代理人:应相业、高巍,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力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荷叶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虞振刚,董事长。上诉人叶星权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力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星权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叶星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