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3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清芬与孙坤兵、李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清芬,孙坤兵,李荣,高天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589号申请执行人:吴清芬,银行职工。被执行人:孙坤兵,农民。被执行人:李荣(系孙坤兵妻子),农民。被执行人:高天菊,1964年9月17日,银行职工。申请人吴清芬申请执行孙坤兵、李荣、高天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支付了部分借款本息,经协商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