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富珍与曲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珍,曲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747号原告王富珍,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被告曲爱华,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原告王富珍与被告曲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