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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富珍与曲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珍,曲爱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747号原告王富珍,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被告曲爱华,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原告王富珍与被告曲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也未能再提供被告准确的可供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富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龙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国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