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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赵全升与朱梅霞、刘思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全升,朱梅霞,刘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赵全升,男,汉族,1959年6月1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朱梅霞,女,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刘思雨,女,汉族,2002年8月3日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赵全升与被执行人朱梅霞、刘思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22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梅霞、刘思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赵全升案件款45.910885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赵全升要求被执行人朱梅霞应给付案件款45.504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0.406285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0.678663万元。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梅霞涉执行案件3件,财产(房产、车辆)正在被其他案件处理,暂无法执行,且双方暂协商每月给付案款1000元直至案款付清。经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梅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虎审判员 丹 乃审判员 吕晨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萨玛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