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81民初644号原告:王某1,女,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被告:王某2,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两个儿子,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因被告家没有房子,2007年春节过后,原、被告搬到原告娘家居住。××××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3,××××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4。婚后发现被告脾气粗暴,好喝酒,喝过酒之后就摔东西、打人。原、被告签订过离婚协议,曾三次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提起诉讼。被告辩称:两个孩子大了,考虑到两个孩子,我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有: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2月30日,原、被告所签离婚协议及卫辉市民政局离婚告知单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于2006年农历12月8日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王某3,××××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次子王某4。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多次发生矛盾,曾达成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婚生子现随原告共同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多次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实际情况,原、被告的婚生长子由被告抚养,婚生次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婚生长子王某3由被告王某2自行抚养,婚生次子王某4由原告王某1自行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对本判决不服,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复数审 判 员 袁培海人民陪审员 任岳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