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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8执7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4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赵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6日向赵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608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