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祖国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祖国,张晓云,林嵩,周平,颜岳仁,台州东升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794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松门镇天竺南路1号2楼,组织机构代码:09749230-3。法定代表人胡于青。被执行人林祖国,男,1955年6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张晓云,女,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林嵩,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周平,男,1958年4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颜岳仁,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台州东升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石桥头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1482862525。法定代表人林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民初521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祖国、张晓云、林嵩、周平、颜岳仁、台州东升医药化工有限公司(2017)浙1081执4794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祖国有车牌号为浙A×××××,周平有车牌号为浙J×××××,颜岳仁有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祖国车牌号为浙A×××××,周平车牌号为浙J×××××,颜岳仁车牌号为浙J×××××,浙J×××××的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2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