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执2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新市区东站路宏鑫租赁站与徐永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市区东站路宏鑫租赁站,徐永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2271号申请执行人:新市区东站路宏鑫租赁站,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东站路1331号第五监狱综合设备厂旁,企业代码0。被执行人:徐永全,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6620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768901.46元、执行费10089.01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瓮立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