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2民初8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中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8352号原告:沈阳中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玉屏二路17-2号。法定代表人:谷士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澜,系辽宁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莉,女,满族,1959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原告沈阳中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中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中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