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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1民初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龙臻与黄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臻,黄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546号之二原告:张龙臻,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民,住高州市。被告:黄戈,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臻诉被告黄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臻撤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保全费2526元,二项合计6154元,由原告张龙臻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一平速 录 员  李观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