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81民初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龙臻与黄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龙臻,黄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1民初546号之二原告:张龙臻,男,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民,住高州市。被告:黄戈,男,198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臻诉被告黄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龙臻撤诉。案件受理费3658元,保全费2526元,二项合计6154元,由原告张龙臻负担。审 判 长 李卫华审 判 员 黄德强人民陪审员 杨 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一平速 录 员 李观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