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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世梅与朱领娣、徐金根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世梅,朱领娣,徐金根,倪金兰,倪骏妹,倪骏芳,倪美琴,徐露露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17号原告:徐世梅,女,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龙,靖江市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领娣,女,193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金根,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倪金兰,女,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被告:倪骏妹(又名倪金妹),女,195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祝金友,系倪骏妹丈夫。被告:倪骏芳,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被告:倪美琴,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被告:徐露露,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江阴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娟,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世梅与被告朱领娣、徐金根、倪金兰、倪骏妹、倪骏芳、倪美琴、徐露露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徐世梅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世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