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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浦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浦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240号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祥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瑜,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公司副经理。被告:浦国忠,男,1969年7日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