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浦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浦国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240号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大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祥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瑜,男,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系公司副经理。被告:浦国忠,男,1969年7日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国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元,由原告嘉善奥南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海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