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执36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芜娟、石狮市金联丰转移烫画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芜娟,石狮市金联丰转移烫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36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芜娟,女,196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号码:330621196704135228。被执行人:石狮市金联丰转移烫画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建新钟表城生产区B区3号楼(一、二层)。法定代表人:金娟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3民初77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狮市金联丰转移烫画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998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款划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水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