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4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陈名川申请执行绵阳仙人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名川,绵阳仙人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773号申请执行人陈名川被执行人绵阳仙人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04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仙人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仙人桥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41000元(执行费50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万力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1983元(执行费3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蒲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