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被执行人:XX,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XX罚金一案,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2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决定2017年3月28日对被执行人XX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与XX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下达执行通知书;并当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4月12日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于2017年7月27日再次查询,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余额736.51元,并当日冻结,其他账户及车辆、房产无财产信息;目前被执行人XX已不上班,且被执行人无任何收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17年7月27日调查,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丽红审判员 郭玉宁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宁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