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执62号四川省资阳市鹏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五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自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956319元。2.向四川省第十一建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3.负担案件受理费101255元,申请执行费102557元。联系人:吕全贵王航宇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