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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海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海军,男性,1979年9月26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辩护人杨艳红,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检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军犯有诈骗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红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08月23日,被告人张海军利用购买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李某处,以抵押借款方式,骗取现金200000元。张海军先期偿还李某三个月利息36000元,后藏匿于外地。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物证:假机动车登记证。2书证:(1)到案经过;(2)证明;(3)车辆买卖合同;(4)借款契约;(5)协议书;(6)四平市交警支队业务流水信息;(7)公民户籍信息;3证人石某、回某1、许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海军的供述与辩解。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云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数额有异议。辩解于2016年8月10日由其母亲回某2以王某房屋所有权证(价值30000元)冲抵当时用车手续抵押欠李某人民币30000元。其辩护人认为,(一)本案张海军涉嫌诈骗数额应系134000元;(二)张海军有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并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08月23日,被告人张海军因养牛急需资金周转,便使用购买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在被害人李某与翟某合开的“厚德旭地产”处,以抵押借款方式,骗取现金200000元。张先期偿还李某三个月利息36000元,后藏匿于外地。2016年8月10日张海军的母亲回某2以王某房屋所有权证(价值30000元)冲抵当时用车手续抵押欠李某人民币30000元。2017年1月1日,张海军主动到双辽市治安大队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假机动车登记证,证明嫌疑人用来诈骗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二)书证(1)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1日,被告人张海军因诈骗罪到双辽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证明,证明张海军无前科劣迹。(3)车辆买卖合同,证明2013年8月23日,张海军将白色福特汽车以20万元价格卖给李某。(4)借款契约,证明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海军向李某借款200000元。(5)协议书,证明2016年8月10日,回某2(张海军的母亲)将王某的房屋转让给翟某,抵欠款30000元。(6)四平市交警支队业务流水信息,证明车辆的补换牌证、抵押登记的详细情况。(7)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嫌疑人及相关证人的责任年龄。(三)证人证言1.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张海军从2012年3月至2014年冬天使用自己家的地方养牛,但最后张海军养牛赔钱了。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份,李某和翟某均给我打过电话,让我去张海军家,想通过张海军的母亲找到张海军,当时我就和翟某到张的母亲家里,只看到张海军的母亲,没有看到张海军。我就和张的母亲说把张海军拿姓王的房照给翟某,因为张海军欠李某和翟某的钱,需要这个房照给李某和翟某。张的母亲知道这个事,也没说什么,就把这个房照拿出来了,然后翟某和张海军的母亲做的手续,手续时以价值30000元钱给的翟某,用以抵账海欠李某和翟某的200000元钱。一共两份手续。(四)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张海军用一个假的轿车大本抵押从我和翟某合开的“厚德旭地产”处骗走200000元钱。只还了三个月的利息36000元,后来就找不到人了。(五)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我用假机动车登记证作抵押,在李某、翟某合开的“厚德旭地产”骗了人民币200000元钱。钱让我养牛了,但后来赔了就没还上钱。我只还了他6个月的利息,是72000元钱。抵押用的假机动车登记证是我通过做假证的广告联系做的,当时花了200元钱。现在电话记不清了。后来我母亲回某2以王某房屋所有权证(价值30000元)冲抵当时用车手续抵押欠李某人民币30000元。经审查控辩双方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关于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数额问题,因张海军及其辩护人当庭辩解被害人本金应系134000元。因其母亲回某2曾于2016年8月10日以王某房屋所有权证(价值30000元)冲抵当时用车手续抵押欠李某人民币30000元。此事实有被告人当庭供述,证人许某的证言,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等在卷为凭,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张海军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予以确认采信,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所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当。鉴于被告人张海军有自首情节,且能如实供述,具备法定、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海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二、本案未追回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王锦莹人民陪审员  张坤杰人民陪审员  王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