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贵州宏光贸易有限公司与周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宏光贸易有限公司,周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420号原告:贵州宏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天翼家电二层A-2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标,贵州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念,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息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宏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宏光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宏光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计1320,公告费200元,由原告贵州宏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正玉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人民陪审员 张成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祥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