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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2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程子旭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科航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众航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程子旭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东莞市科航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众航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陈功,刘广东,赵振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2238号之二原告:深圳市程子旭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大康社区莘塘东区新村村**号101。组织机构代码为56275482-4。法定代表人:严九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创新,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广东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科航玻璃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矮岭冚村外经第三工业区**号*栋**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H45M7K。法定代表人:赵振平。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充,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九涛,广东国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河南众航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智能终端手机产业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MA3X69894T。法定代表人:张兵。被告:陈功,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刘广东,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告:赵振平,男,汉族,1972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程子旭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科航玻璃机械有限公司、河南众航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陈功、刘广东、赵振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卢秀文人民陪审员  张跃铭人民陪审员  殷毓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俊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