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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徐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1980年12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某,男,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昆明市西山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法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徐某名下无房屋、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玲审 判 员  罗 剑人民陪审员  尹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