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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谭立兵、熊建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东,谭立兵,熊建艳,谭清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475号申请执行人张建东,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住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杜有希(特别授权),男,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谭立兵,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西郊居委会市。委托代理人黄燎原(特别授权),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建艳,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被告谭清晨,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申请执行人张建东与被执行人谭立兵、熊建艳、谭清晨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湘1382民初790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谭立兵、熊建艳还申请执行人张建东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以本金4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至日止的利息。由被执行人谭立兵、熊建艳担本案案件诉讼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130元。但被执行人谭立兵、熊建艳至今未履行义务。尚应承担债务462130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人谭立兵、熊建艳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建东与被执行人人谭立兵、熊建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严楚军审 判 员  李洪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段绪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