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武兵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意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决书(2017)赣0103刑初538号起诉书文号西检刑诉【2017】490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陶武兵出生年月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住址江西省南昌县塘南镇强制措施2017年2月23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前科劣迹2008年8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罚款;2014年11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羁押场所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指控事实2009年9月始,被告人陶武兵在南昌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主要负责本市青云谱区的有线电视的安装及维护,同时负责代收电视用户的安装费和收视费。2013年11月14日至2014年8月9日期间,陶武兵将代收的326笔安装费和收视费共计人民币97572元陆续用于赌博等。2017年2月23日,被告人陶武兵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同年4月19日,陶武兵归还上述资金,南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对陶武兵的行为表示谅解。指控罪名挪用资金罪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陶武兵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97572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在归案后全部退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陶武兵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晓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