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与夏雨晴、朱爱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夏雨晴,朱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9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682863XA,住所地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姜堰大道80号。法定代表人:陈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文,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梅,江苏创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夏雨晴,女,196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朱爱国,男,1953年1月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申请执行人江苏久久红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雨睛、朱爱国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苏12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夏雨睛、朱爱国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雨睛、朱爱国的银行存款263081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伯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