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2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蒙仁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都水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仁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732刑初77号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仁龙,男,1992年9月20日生,水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2015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抓获,2017年3月2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4月2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公诉机关三检刑诉[2017]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仁龙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蒙仁龙到三都县城桔子大酒店对面“重庆鸡公煲”餐馆,将被害人石某1一部红米手机及石某2一个女式手包(包内有20元人民币和雨伞等物品)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10元。2、2016年12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蒙仁龙到三都县风情街“女孩心饰”店内,将被害人李某1一部玫瑰金色vivo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395元。3、2017年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蒙仁龙到三都县风情街“七彩涂鸦”店内,将被害人潘某一部玫瑰金色VIVOX6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369元。4、2017年2月8日20时许,被告人蒙仁龙到三都县风情街3-13-14号“优客龙”小超市内,将被害人邱某一部土豪金色16G金立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947元。5、2017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蒙仁龙到三都县城港龙国际附近“天富钢构”门面,将被害人张某一个钱包盗走,于当日21时30分许,拿钱包内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建设银行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分三次取走了被害人张某卡上的3300元。6、2017年2月3日13时许,被告人蒙仁龙到三都县风情街9-2号门面小卖部,将被害人王某的8包软遵、3包硬遵、2包黄壳贵烟、4包磨砂黄果树等香烟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香烟价值394元。7、2017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蒙仁龙到三都县公安局对面“正宗塔石香羊馆”内,将被害人杨某一部浅蓝色OPPON5117手机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402元。综上,被告人蒙仁龙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8737元。认为被告人蒙仁龙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2、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被盗手机购买收据、账户流水账单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意见、香烟价格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取款视频等。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蒙仁龙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蒙仁龙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悔罪。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仁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蒙仁龙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蒙仁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仁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胜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