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恢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福荣与文登区荣欣环保设备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荣,文登区荣欣环保设备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329号申请执行人王福荣。被执行人文登区荣欣环保设备厂。法定代表人,王东升,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福荣与被执行人文登区荣欣环保设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643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9133.34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643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福春审 判 员 侯德华审 判 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学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