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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斌诉戴波、第三人龙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戴波,龙晶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528号原告:王斌,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居民,住衡阳县西渡镇壕塘路*栋*单元*楼。被告:戴波,女,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衡阳县库宗桥镇永兴村前进组。第三人:龙晶,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农民,住衡阳县金溪镇兰田村大禾组。原告王斌诉被告戴波、第三人龙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斌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王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斌负担。)审判员  曾建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傅 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