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李文升与施晓东、卢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升,施晓东,卢秋蓉,洪连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989号原告:李文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闹,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飞,广东启众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施晓东。被告:卢秋蓉。被告:洪连炮。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李,广东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升与被告施晓东、卢秋蓉、洪连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车燕森人民陪审员 万学锋人民陪审员 李淑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