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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6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诸暨市海锋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力飞,方志良,诸暨市海锋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6268号申请执行人:应力飞,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方志良,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告:诸暨市海锋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三踏步59#,组织机构代码:75116578-9。法定代表人:丁兰英。申请执行人应力飞与被执行人方志良、诸暨市海锋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方志良、诸暨市海锋物资有限公司借款1561174.93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63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1民初6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