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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骆金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骆金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9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佛山大道中35号,注册号(分)440600000015867。负责人:米晋湘,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严秀芳,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金伟,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骆金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总额合计人民币48267.06元(其中,本金26751.77元,透支利息17515.93元,滞纳金3999.36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被告向原告申领建行贷记卡(卡号为:53×××11)。被告领取信用卡后进行消费,截至2016年8月10日,累计透支本息合计48267.06元。虽经原告多次电话、发函、上门等方式催讨,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被告骆金伟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交易明细表,至2016年8月10日,被告尚欠本金26751.77元、利息17515.93元、滞纳金3999.36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尚欠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滞纳金3999.36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滞纳金为1337.59元(26751.77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骆金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26751.77元及利息17515.93元、滞纳金1337.59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8月10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骆金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鸿宇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人民陪审员  叶东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瑜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