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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2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乐乐、赖利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乐乐,赖利平,杨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2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乐乐,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赖利平,男,1978年1月3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杨建春,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李乐乐与被执行人赖利平、杨建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44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截止至2016年10月2日赖利平欠李乐乐借款本金15万元,赖利平于2016年12月31日前向李乐乐一次性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二、如赖利平未按时足额清偿,则以未支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0月2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的逾期利息,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且李乐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杨建春同意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1860元,由赖利平、杨建春负担。申请执行人李乐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赖利平、杨建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赖利平、杨建春名下有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杨建春名下有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不能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赖利平、杨建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4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