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群与王家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王家星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民初3437号原告:李群,女,199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福建九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星,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现在住泉州市晋江市。原告李群与被告王家星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梅芳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光忠、被告王家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儿子李某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事实和理由:××××年××月,李群与王家星按照农村习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至今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二人共同生育儿子李某。李某出生后一直随李群生活,由李群抚养至今。因儿子李某自出生以后一直跟随李群生活,理应将李某判归李群抚养。王家星辩称,其不想将孩子李某给李群,其来仙游给李群家当上门女婿几年了,其也有给李群钱,也有养孩子,所以孩子应当归其抚养。经审理查明,李群与王家星两人经人介绍后,于××××年××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性格不合,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群与王家星同居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为李某,李某出生后一直随李群父母生活至今。分居前,李群和王家星一起在仙游县城打工;分居后,王家星在福建晋江做烧烤。上述事实,双方均无异议,且有双方的陈述及李群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仙游县度尾镇度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群与王家星同居期间所生育��儿子李某由谁抚养应从有利于李某的健康成长及保障李某的合法权益方面考虑。李某出生后一直随李群父母生活至今,若改变李某的生活环境对李某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李群亦愿意抚养李某,故李某由李群直接抚养更为适宜。李群请求抚养费自行承担,是可以的,予以支持。王家星目前在晋江做烧烤,庭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存在比李群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理由与条件,故对其主张孩子由其抚养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李群与王家星同居期间所生的儿子李某(2013年11月25日出生)由李群直接抚养,抚养费由李群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家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梅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琳琳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