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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于世启与关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启,关兆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413号原告:于世启,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关兆方,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丰县。原告于世启与被告关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世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世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世启撤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于世���预交),由原告于世启负担。审判员  周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