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于世启与关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世启,关兆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413号原告:于世启,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关兆方,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丰县。原告于世启与被告关兆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世启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世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世启撤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于世���预交),由原告于世启负担。审判员 周洪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