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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与王旭明、曾满元、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02执314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怀兴支行:王旭明、曾满元、怀化英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东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你们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曾满元的银行存款141550元(本金、利息、执行费合计141550元,案件受理费280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特此通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