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福建春华投资有限公司、万三放、赖丽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三放,福建春华投资有限公司,赖丽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三放,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春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C区33#-3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93787389。法定代表人:许春栋,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赖丽瑄,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万三放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94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万三放称本案涉诉合同是在泉州市洛江区签订的,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又因本案的涉诉房屋位于泉州市丰泽区,有《浔美社区西辅路边店面租赁合同》及《联合开发土地协议书》为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万三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33)?)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自: